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股份”)独立董事王方华、芮明 杰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名,并经公司2000年8月28日200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 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王方华、芮明杰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如下:
    王方华、芮明杰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所要求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有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附件 1、独立董事王方华的声明;
    2、独立董事芮明杰的声明;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7日
    附件一:
     独立董王方华的声明
    本人经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提名,在2000年8月28日召开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举为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 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1、本人同意被提名担任友谊股份独立董事;
    2、 本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 董事应有的独立性和任职条件;
    3、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均已在2000年7月 24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认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5、本人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 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 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王方华    2001年11月 6日于上海
    附件二:
     独立董事芮明杰的声明
    本人经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提名,在2000年8月28日召开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举为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 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1、本人同意被提名担任友谊股份独立董事;
    2、 本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 董事应有的独立性和任职条件;
    3、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均已在2000年7月 24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认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5、本人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 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 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芮明杰    2001年11月6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