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0年11月27日在公司本部召开了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共 收到有效表决票24份,代表股份10923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71%,其中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为7386738股,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大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上海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名称变更重新 安排的提案》,同意将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 文名称变更为“SHANGHAI FRIENDSHIP GROUP INCORPORATED COMPANY”。表决结果 为:同意109035204股, 占实际到会有效股权数的 99. 8214%, 其中 B 股股权数为 7386738股;不同意0股;弃权195100股,其中B股股权数为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方达律师事务所黄伟民律师、周志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 要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与此次通讯表决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