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2006]446号),同意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按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特此公告。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