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情况
    诉讼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原因: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25日签订了《第二阶段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联合运作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现货天然橡胶,但被告未按约定方式操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违约,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资金4,000万元,向原告支付双方合作产生的盈利4,165.92万元。
    请求事项: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资金4000万元,向原告支付双方合作产生的盈利4,165.9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律师费。
    二、鉴于上述诉讼所涉事项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的本公司诉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的事项相重合(详情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本公司将正式提出异议,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