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琼胶事件”侵权纠纷案的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驳回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原审法院“琼胶事件”侵权纠纷案的管辖地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