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股份")在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重大问题:
    兰生股份自2003年7月28日起,在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情况下,陆续动用人民币57889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在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进行天然橡胶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直至2003年9月23日,兰生股份才就天然橡胶交易纠纷进行临时公告。
    兰生股份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7.4.4和7.4.5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兰生股份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