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情况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被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原因:本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分四期共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期半年,还款期限分别自2004年1月13日至2004年3月10日不等。该行以本公司涉及琼胶事件及今年第三季度业绩预警为由,要求本公司提前还款。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相关利息,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本公司正积极与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进行磋商,以妥善解决这起诉讼。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