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委托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至各相关橡胶市场采购天然橡胶。浦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5号,公司主营进出口贸易及国内贸易。受本公司委托,浦东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起代理本公司到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市场”)采购天然橡胶。至9月,因投入批发市场的资金急剧放大,经了解,本公司发现,批发市场存在如下问题:批发市场的“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是依据在2003年7月8日已经废止的“GB/T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订的,该办法采用了“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买空卖空、强行平仓等期货投机方式做交易,完全违反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和现行的“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由浦东公司代理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格式合同约定了上述以期货投机方式进行交易的条款,同样违法违规。
    因与批发市场协调不成,为依法解决琼胶事件,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决定以批发市场为第一被告,浦东公司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批发市场返还本公司投入批发市场交易专用帐户的6.1889亿元资金(其中有其他合作方资金4000万元),并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的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浦东公司在其可得利益范围内为批发市场不能返还和赔偿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13日,本公司就上述纠纷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批发市场、浦东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3年10月13日受理本案,并发出(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批发市场、浦东公司价值人民币621,806,262.4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