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1994年年会)于1995年3月25 日作出 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决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4元(含税)。
    二、分红派息对象
    股东权益登记:1995年4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三、除息日:1995年4月24日。
    1、国家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个人股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交易时间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在交易期间,凡有权领取现金红利的股东,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在自己选 定的证券营业柜台,与平时卖出股票一样,委托卖出“现金红利权”手续。卖出“现 金红利权”后,即可通过股东本人在该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获取1994 年度现 金股息。
    在“现金红利权”交易结束后尚未领到现金红利的股东, 可直接前往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各地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补领、补领不 设截止期限。
    本公告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