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8月1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第四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8月24日在上海中山北一路1230号公司本部8楼会议室召开四届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黎明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同意《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2005年上半年公司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随着公司治理的深化,公司又陆续制定了有关融资、资金使用、外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董事会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工作实施细则》做相应的修改。
    3、关于向中国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借款4,000万元的决议:
    为了业务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4、关于向中信实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决议:
    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由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