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监事会《关于将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提案提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文)、《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公司董事会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鉴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已于2005年3月18日公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提议将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及监事会《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四项议案,作为新增议案列入2004年度股东大会议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四届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提案合法有效,同意将前述四项议案列入2004年度股东大会议题。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