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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4 证券简称:G益民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柳林商场租赁经营事项的公告
2005-06-29 打印

    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柳林商场出租经营的议案”,现就租赁经营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为推动淮海中路商业街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商品品牌档次,繁荣淮海中路商业街,本公司与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其承租经营本公司所属物业柳林大厦1-6层商场(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事项达成协议。2005年6月28日,合作方在上海正式签署了柳林商场《租赁合同》。

    本公司是柳林大厦1-6层商场全部房产的产权人,有权将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柳林商场的全部房产对外出租。

    租赁方为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思明(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方,向本公司作出承诺:若由于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的任何法律缺陷或履行能力不足或违约,思明(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为其全面履行义务,并负连带责任。

    二、合作方的有关情况

    1、出租方: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成立于1993年12月,法定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645-659号,注册资本:19364.909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圣。主要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房产销售,摄影,电脑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2、承租方: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4年10月,法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司688号A8-51,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惠翔。主要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照相器材,家具,文化用品销售,餐饮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咨询,商务咨询,自有房产租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等。

    3、乙方担保方:思明(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 年4月,法定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45-251号守时商业大厦6楼A室,业务性质:投资管理。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

    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01、201 54-夹301、401、501、601的房屋现实状况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一层至六层建筑面积共14809.14平方米,出租房屋的租赁范围见附件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描述。

    1.1 出租房屋的范围:

    1.1.1出租房屋为淮海中路1号101、201、54一夹,301、401、501、601室,详见甲方房地产权证。

    1.1.2 出租房可以用于商业用途,但需符合卢湾区政府对商业街的布局要求。该要求内容作为乙方经营的约束,如乙方违背此约束视作违约。

    1.2 乙方按第1.1.2条将承租房屋用于商业用途时需取得在中国境内合法从事商业经营的资格和批准,并为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的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第1.1.2条相一致,乙方未获得批准或合法经营出现法律障碍,均不构成或不履行延长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理由。

    2、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甲方出租房屋的期限为10年,即2005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

    3、续约协商

    乙方租赁期至2015年10月30日结束。期满前十二个月乙方须书面向甲方表明是否愿意继续承租。如乙方有意继续承租、选择续租权。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金及支付方法

    4.1租金起租日:自2005年11月1日起计租。甲方于7月1日前向乙方移交该出租房屋,让乙方进行装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4.2 .1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向乙方提供3个月免租期,即从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乙方无需支付任何租金。乙方从2005年11月1日起依约支付租金。

    4.2.2甲方承诺,乙方拥有悬挂/展示招牌、广告箱于大厦内外等广告位置的权利。但是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且不影响大厦整体形象。

    4.3租金计算:前四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3000万,第五年起每二年递增5%。

    4.4支付方式: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租金按月支付,于每月初(5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先支付壹个月租金为租赁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二个月内再支付壹个月租金为租赁定金。2005年11月1日,再支付壹个月租金为租赁定金。日后三个月的租金额计人民币750万转为租赁保证金。

    4.5甲方须在乙方缴交租金时即向乙方出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如甲方不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当期租金。

    5、有关税项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有关税费。

    6、费用的分担

    6.1乙方须按出租房屋内的独立水表、电表、煤气表等的读数自行向有关管理部门直接缴纳其所耗用之水、电、煤等费用。

    6.2 甲方已交付有关物业使用方面的及政府行政管理性的收费,以正式移交日为界,甲方多支付的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补偿甲方。对移交日前欠付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7、出租房屋的移交

    甲方在2005年7月1日起向乙方移交现实状况下的出租房屋(以下简称“正式移交日”),有关出租房屋、设施等规格和状况由甲、乙双方核实并书面确认。

    8、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和装修管理

    8.1柳林大厦1-32层现由九海金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8.2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九海金狮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具体届时由乙方可以与九海金狮公司商讨物业服务条件与物业价格)。商讨未果,按8.1条执行。

    8.3 乙方装修时涉及到该房产主体结构和主机电系统等变动工程必须事先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提供空调管道各楼层接驳口3-4层新增贰台自动梯,甲方原则补贴壹台国产自动梯价款,其它安装施工费用由乙方自理。

    8.4 装修及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将整套装修竣工图(复印件)交甲方归档备案。

    8.5 租赁期内,乙方须对出租房屋内属乙方的装修及设备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6 租赁期满后,乙方承诺出租房主体结构和有关配套设施完好,否则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乙方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9、出租房屋的转让与抵押

    9.1 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房屋如存在抵押行为或在租赁期限内任何延续期内,甲方转让其出租房屋的产权须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受让方依本合同的规定继续不间断地履行本合同,确保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可享有的所有权益不因房屋产权转让而发生变更。

    9.2 如甲方将部分或全部出租房屋向他人抵押,甲方保证关于租赁房屋之全部事宜由甲方负责通知抵押权人,并保证获得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否则,因此而致使乙方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视为甲方擅自提前中止本合同,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需依本合同中之违约规定赔偿乙方。

    9.3 甲方应在上述转让或抵押行为作出三十(30)天内,提供有关抵押转让合同文件的复印件(需事先经乙方将之与正本核对)给乙方存档备案。

    10、经营约定

    10.1 租赁经营后,商厦的经营定位应符合淮海中路商业街高雅、时尚、有品位的形象要求促进淮海中路商业街的建设和发展。乙方引进的品牌须事先经甲方审定通过。

    10.2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是在上海市卢湾区注册成立的经营管理公司,企业的名称为“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负责合约范围内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11、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1.1 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1.2 加强物业维护、保养,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将出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出租房屋的状况应完好(甲方书面同意或自然磨损、损耗除外)。

    11.3 依法经营,以诚信卓越的方式经营乙方的业务。不采取误导或欺骗公众的任何不利或不当的营业方式。不在出租房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业务或活动或进行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或活动。

    11.4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将出租房屋及其所有装配及装置保持在安全的状况下。

    11.5 依法纳税,并按时交纳租金及合同规定的有关各项费用。

    11.6 在租赁期内,乙方如将租赁房屋部分转租给第三方,须符合卢湾区政府对淮海路商业街结构调整的要求并经甲方预审,书面同意。(如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租赁合同或违约,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同时失效,甲方不负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转租合同交甲方备案)。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方租客因经违反此租赁合同有关使用房屋的条款而对租赁房屋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1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 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海市卢湾区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确保不影响出租房屋的正式移交。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分别各自承担缴纳有关费用。

    12.3 出租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并出具上述文件之正本供乙方验证。

    12.4 在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受甲方的干扰,或不受因甲方的过错而导致第三方干扰。

    12.5 配合乙方做好开业前必要的协调工作,做好出租房屋的交接工作。

    12.6 甲、乙双方各自为己方涉及本协议的财产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等,各自承担风险。

    四、本次租赁的目的和影响

    柳林商场的出租经营是公司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增加企业效益的举措,也是公司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这将有利于公司规避传统百货经营的风险,取得稳定的年收益,增加公司经济效益。

    五、本次租赁实施的条件

    本公司将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本次柳林大厦1-6层商场的租赁事项。《租赁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乙方的担保方香港思明(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并经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甲方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区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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