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仲裁及诉讼案的进展情况
    2000年10月31日,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Origon Group Corporation,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未偿还因其经营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起诉该公司。长龙公司于2000年11月25日通过二中院反诉本公司。(以下简称:本诉讼案)
    2001年6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了长龙公司就本公司与之签订的《中美合作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SV2001052。2001年7月25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公司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并将长龙公司的仲裁请求和本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合并审理。(以下简称:本仲裁案)
    2003年5月21日,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就本仲裁案作出终局裁决。
    2003年6月4日,长龙公司向二中院递交《变更反诉讼请求的反诉讼状》,其变更后的反诉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决变更《还款协议》第一条“甲方对乙方负债为人民币4280万元”;第五条为“甲方最终对乙方的实际负债为人民币3723261.5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其赔偿人民币2300万元,及本案的反诉费由本公司承担。
    目前,本诉讼案尚在审理中。
    有关本仲裁案和诉讼案的其他情况,请见2001年5月12日、2001年8月8日、2001年10月9日、2002年5月18日及2003年2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公司《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2001年中报》、《2001年年报》、《2002年半年报》及《2002年年报》中的相关情况介绍。
    二、仲裁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3)沪贸仲裁字第091号、第1155号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3年5月21日就本仲裁案裁决如下:
    1、长龙公司要求裁决撤消长龙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合作合同及其终止协议不予支持;
    2、驳回长龙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3、驳回长龙公司要求本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4、驳回本公司要求长龙公司承担律师费和将合作公司所有财务帐册交由本公司保存的仲裁反请求;
    5、本案仲裁请求部分仲裁费为人民币963,000元,由长龙公司承担95%即914,850元,本公司承担5%即48,150元;
    6、本案仲裁反请求部分仲裁费为人民币39,6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本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之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3)沪贸仲裁字第091号裁决书;
    2、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3)沪贸仲裁字第1155号裁决书。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