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诉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经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联系并得到其确认:经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2778710股,冻结期限为2003年5月12日至2003年11月11日。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