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曾与本公司(原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上海万象帝王百 货有限公司的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在与本公司终止合作合同一年零二个月后,于 2001年6月份以“本公司未提供合格经营场地为由”,向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上海分 会提出关于对合作合同进行仲裁,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72076738.50元人民币;并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出了对本公司价值人民币 72076738.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由此本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137633.26 元人民币和 本公司持有的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及红利被冻结。(上述情况, 本公 司于2001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鉴于本公司被冻结的5000万股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已超过申请人申请 财产保全的标的额,经本公司向“二中院”提出申请 ,要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二中院”(2001)沪二中院保字第6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本公司有关银行帐户 存款1151余万元人民币的冻结。〖注:其中包含:本公司(原上海万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曾为龙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负有连带责任 而被冻结的本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人民币以及2001年8月8 日以后零星进入本公司 被冻结帐户的存款。〗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