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2日;
    ● 除权除息日:2005年8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5年6月23日,公司2004年度(第十二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该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6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4年度;
    2、派息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354,667,166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7,733,358.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45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和国家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2日;
    2、除息日:2005年8月15日;
    3、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19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5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社会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社会法人股股东见本公告后,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领取红利事宜。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人:葛卫东、俞峰;
    2、联系电话:(021)63526600 ;传真:(021)63524046;
    3、联系地址:上海市九江路619号中福大厦23层A001室;
    4、邮政编码:200001。
    七、备查文件
    1、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