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12日,上海高级(2003)沪高民三(商)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诉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Origon Group Corporation,以下简称:长龙国际)及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实业)归还欠款一案作出终审裁决,本公司获得胜诉。(有关该诉讼案终审裁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宏普实业应支付的长龙国际所欠本公司款项本金人民币16,723,261.50元、逾期还款罚金人民币4,112,417.24元、前述诉讼案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80,647.00元、逾期执行罚金人民币2,199,498.33元,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3,215,824.07元。至此,前述诉讼案终审判决结果已全部执行完毕。
    公司预计,前述诉讼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将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约人民币980万元(含税)。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