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2001年度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稽查处有关调查一事(本公司已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5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对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未在1999年报中对涉及1.76亿元债务方的转移进行披露、未在1998、1999年报中对490万美元担保进行披露,未在1999年财务报表中合并有关子公司亏损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条例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年报披露内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朱明连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原副董事长朱宁宁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董事申坤兴、尤谊、董锡明、李新、张光伟、副总经理臧根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本公司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从上述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