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委托投资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贸物资经营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就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出资人民币2800万元委托东方证券投资国债业务签订了《协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3月10日审议通过上述有关事宜的议项,有关内容详见同时见报的本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03-004)。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名称:东方证券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025号
    经营范围:证券的承销;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交易的代理;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企业重组、收购和兼并;基金和资产管理。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期限
    根据《协议》,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出资人民币2800万元委托东方证券投资国债,委托期限自2003年3月10日起,至2003年12月9日止。
    2、委托方式
    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应在托管期限开始之日将上述国债托管给东方证券并办理指定交易和回购登记。东方证券承诺上述国债只用于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业务。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托管在东方证券的证券帐户只供东方证券用于买入国债及回购国债,东方证券不得使用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托管的证券帐户作其它的任何用途。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承诺在托管期内,不提前提券或出售托管国债,并授权东方证券进行帐户冻结。托管国债托管到期日,东方证券应解冻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托管资金帐户并根据物贸物资经营公司的书面指定撤销其机构股东帐户的指定交易,结束对该国债的托管。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有权要求东方证券每两周按期、及时提供国债现券余额和资金余额的对帐单。
    3、收益计算方法
    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授权东方证券及东方证券指定的第三方在托管期间享有托管国债的回购使用权,对东方证券及东方证券指定的第三方在托管期间进行业绩评价。业绩评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投资回报率=(期末受托资产净值—期初受托资产净值)÷期初受托资产净值;
    (2)受托资产净收益=期末受托资产净值—期初受托资产净值;
    (3)受托资产净值=受托资产总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的价值。
    四、委托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东方证券系国内大中型券商之一,已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好受托资产,物贸物资经营公司亦将通过该笔国债托管业务获得稳定的收益,对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好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协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