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委托投资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股90%,以下简称“物贸物资经营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在上海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就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出资人民币2800万元委托天同证券进行投资管理签订了《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2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上述有关事宜的议项,有关内容详见同时见报的本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02-016)。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名称:天同证券
    法定代表人:段虎
    注册资本:203626万元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期限
    根据《协议》,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将出资人民币2800万元全权委托天同证券进行投资管理,享有受托投资管理资产(以下简称“受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受托期限自2002年12月10日起,至2003年12月9日止。
    2、委托方式
    天同证券接受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存入的受托资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受托资产以物贸物资经营公司名义在天同证券设立帐户,由天同证券进行专户管理,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托管在天同证券的证券帐户只供天同证券用于买入国债及回购国债,不得作其它的任何用途;天同证券保证其所接受的物贸物资经营公司的受托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受托资产的投资对象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债;天同证券向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资产管理情况,接受物贸物资经营公司的监督。
    3、收益计算方法
    物贸物资经营公司依法享有国债收益。托管期内如托管国债派发利息,天同证券应于国债结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派发利息划至物贸物资经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业绩评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投资回报率=(期末受托资产净值—期初受托资产净值)÷期初受托资产净值(通常为一年期);
    (2)受托资产净收益=期末受托资产净值—期初受托资产净值;
    (3)受托资产净值=受托资产总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的价值;
    (4)受托资产总值=国债和存款本息。
    四、委托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天同证券系国内大中型券商之一,已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好受托资产,物贸物资经营公司亦将通过该笔委托理财获得稳定的收益,对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好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