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1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沪一中执字第622号],就本公司诉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产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出资人,出资金额人民币2205万元。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出资额作相应递减。以上事宜已公告,见2002年1月4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编号:临2001-032)。
    现将此案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变更核准登记,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审批确认,本公司被确认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出资人,出资金额人民币2205万元。本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已收到关于本公司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出资人之一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社证字沪黄基0208号)。
    有关上述事宜进展情况本公司曾在2001年4月17日、2002年1月4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编号:临2001-009、临2001-032),以及2000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度报告上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