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7 日下午在 上海物贸大厦四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5人,代表股权数 16359.9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74%(其中B股股东19人,代表股权数203, 159股),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秦青林先 生主持。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629,3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其中B 股 173 ,649股;
    不同意3,59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3,100股;
    弃权665,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B股1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629,0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其中B 股 173 ,649股;
    不同意36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3000股;
    弃权665,8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B股11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和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62,629,0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其中B 股 173 ,649股;
    不同意36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3000股;
    弃权665,8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B股11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01年度A、B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A股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续 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B股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同意支付上海立信长江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70万元(其中:中报30万元, 年报 40万元);同意支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2001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49.9万元和港 币15万元(审计期间由本公司另外承担审计师的餐饮、住宿等费用)。
    同意162,629,0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其中B 股 173 ,649股;
    不同意669,09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B股3000股;
    弃权3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11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聘任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聘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
    本公司2001年度净利润按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为27,511,383.31 元(按 国际会计准则为47.5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2,243,377.68元,其他转入 56 ,070,305.76元,可供分配的利润11,338,311.39元,减去母公司和子公司按有关规定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998,336.24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999,666.64元,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为5,340,308.51元。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有关利润分配的孰低原 则,拟以公司2001年年末总股本252,720,2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054,405.96元,剩余285,902.55元, 结转 至2002年度。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62,629,13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其中B 股 173 ,649股;
    不同意669,20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B股3000股;
    弃权1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11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章程附件:
    1、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同意162,629,0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其中B 股 173 ,649股;
    不同意669,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B股3000股;
    弃权1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11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度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62,609,71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其中B 股 168 ,649股;
    不同意683,6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其中B股3000股;
    弃权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511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资产抵押方式继续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同意163,142,11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其中B 股 168 ,649股;
    不同意48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3000股;
    弃权151,5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其中B股511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向银行申 请贷款3680万人民币续保的议案》
    同意163,142,11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其中B 股 168 ,649股;
    不同意48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3000股;
    弃权138,2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其中B股5110股。
    上述审议通过的内容在2002年4月11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刘维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