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修订本),本公司就1997年8 月 为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借款490 万美元作担保而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1) 沪高经监字第209号),该通知书称;
    本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有关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00年9月16日(编号:临2000-008), 2001年2月6日(编号:临2001-003),2001年5月22日(编号:临 2001- 014 ), 2001年7月28日(编号:临2001-018)在《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作了详细 的信息披露。
    日前,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已向本公司承诺将履行还款义务,不涉及上海物资贸 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在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具体商谈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