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 现将关 于本公司和黄建国、何云妹、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黄建国、何云妹曾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曾以〖(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并判令:
    一、本诉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本诉原告黄建国、何云 妹人民币5,642,581.30元。
    二、对本诉原告黄建国、何云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反诉原告本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之后,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8月1日本 公司收到上海市高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经终字第11号〗, 对上述事项作出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68 号民事判决主 议第二、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68 号民事判决主 文第一项。
    三、对黄建国、何云妹一审要求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102元,由黄建国、何云妹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21269元,由本公司承担;评估鉴定费人民币29200元,审计费人民币5万元, 共计人民币79200元,由黄建国、何云妹各承担人民币26400元 , 本公司承担人民币 2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71元,由黄建国、何云妹各承担人民币 44457 元,本公司承担人民币444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确认本公司占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51% 股权一案的进展情况和此案对 本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已在2001年8月1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上公告( 编号:临2001-019)。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