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 现将关 于本公司和黄建国、何云妹、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确认本公司占上海建国度假 村有限公司51%股权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1年7月31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 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经终字第10号],经上海市高院审理认为,“本公司基于合 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后取得建国度假村51%股权”。“物贸 公司已是上海建国度假村的实际股东”,并判令: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44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44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承担部分。
    三、对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要求黄建国、何云妹返还股权转让 款人民币11,941,454.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63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227元,共a计138 ,290元由本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63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44号],判决内 容为:
    一、被告黄建国、何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物资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1,950,227.68元;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归黄建国、 何云妹 所有。
    二、对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063元,由原告负担9,52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68,539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22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案件有关内容,曾于2000年报披露,详见2001年4月17 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
    经本次判决确认,本公司成为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由于目前 该公司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将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