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就下列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5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 )沪一中 经初字第748号〗,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和美国A. L.D 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关于货款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A.L.D 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物资贸 易中心保税贸易行欠款美金414,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1999年1月1 日起 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参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1,567元、公告费人民币 3,720元,由被告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 缴纳。
    有关上述纠纷案曾于本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中披露。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