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4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 ) 沪一中经初字第588号],就本公司诉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产权确认纠纷一 案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合法 举办人之一,举办出资额为人民币2,205万元;被告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 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的举办出资额作相应递减。
    2、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260元,由被告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