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临时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7年5月18日下午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权数 140,799,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71%(其中B股股东 0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勇明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07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0,799,48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1 %;反对:13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9%;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度银行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度对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的议案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吕勇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吴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浦静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杨阿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秦青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陈伟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张世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吴弘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蔡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蒋乾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吴继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40,79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会议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林琳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的大会记录和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