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1997年8月为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市分行")借款490万美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及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宜最新情况:
    日前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38.58%)、上海金桥热力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60%)、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75%)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二中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执字第5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分别冻结本公司持有上述三家公司人民币1620万元、人民币240万元及美元652.50万元的投资和相应收益,冻结期为一年。
    2004年底至2005年上半年,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百联集团为此作出承诺,若发生中行市分行按和解协议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情形,百联集团应会在第一时间与中行市分行取得沟通,并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最终承担本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不涉及本公司。
    现本公司已将收到二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事告知百联集团,并将妥善处理上述事宜。
    有关本公司为上海木材公司向中行市分行借款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及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详见本公司2001年2月6日、5月22日、7月26日、2003年6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的有关公告(编号:临2001-003、004、018、临2003-017)及本公司2001起各年度定期报告。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