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中心”)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物贸中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收购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物贸中心的行为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物贸中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物贸中心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物贸中心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就物贸中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1、物贸中心
    (1)物贸中心是一家于1994年9月16日合法成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物贸中心于1993年10月8日发行1000万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822;于1994年3月14日发行5000万股B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00927。
    (2)物贸中心现有注册资本25272.0298万元,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股沪总字第 019033
    号(市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东园一村139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宝,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化轻原料、建材、木材、汽车(含小轿车)及配件、机电设备、燃料(不含成品油)、五金交电、针纺织品、仓储、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国资产权[2004]556号《关于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持有的物贸中心国家股144381298股(占物贸中心股份总数的57.13%)的持股单位变更为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中国证监会并出具证监公司字[2004]62号《关于同意豁免百联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第一百货等5家上市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同意豁免百联集团要约收购物贸中心股票义务。百联集团以行政划转方式受让股权后,百联集团成为物贸中心控股股东,持有物贸中心144381298股,占物贸中心股份总数的57.13%。该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已经于2004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履行完毕,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的设立及股份转让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物贸中心自发行上市后依法通过了历年的工商登记年检,物贸中心自成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未发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物贸中心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交易,未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停牌、摘牌的情形。
    2、百联集团
    (1)百联集团系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2003]28号)文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百联集团于2003年5月8日成立,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10070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1号19楼,法定代表人张新生,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经营,资产重组,投资开发,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外),生产资料,企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等四个集团国有资产划转的批复》(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明确:将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给百联集团统一经营。依据该批复,上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资产均由百联集团经营管理并享有所有权,目前该等资产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6月2日出具(国)名称变核内字[2004]第261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将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百联集团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百联集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百联集团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自成立至今无重大违法行为,合法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百联集团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本次交易项下各项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及协议安排
    (一)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
    由物贸中心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五丰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藤厢车有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行等4家公司的全部股权投资,上海民办锦绣园中学的全部投资者权益,以及物贸中心下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与百联集团所持有的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晶通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百联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金桥热力公司、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全部股权投资进行资产置换。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为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服务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及化学品贸易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流通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实施不存在重大的法律障碍。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协议安排
    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于2004年12月29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该协议明确:
    1、置换标的:
    由物贸中心以对上海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五丰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藤厢车有限公司、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行等4家公司的股权投资,上海民办锦绣园中学的投资者权益,及其物贸中心下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作为置出资产;
    由百联集团对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晶通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百联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金桥热力公司、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置入资产;
    在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将上述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进行资产置换。
    2、置换依据:
    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物贸中心的置出资产与承担的负债进行评估,并以其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资产与负债明细表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范围;
    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百联集团的置出资产与承担的负债进行评估,并以其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资产与负债明细表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入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范围。
    3、置换价格:
    置出资产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该部分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净资产值为基准,协商确定该部分资产置换价格为41723.63万元(大写:肆亿壹仟柒佰贰拾叁万陆仟叁佰元)。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8月31日。
    置入资产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该部分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净资产值为基准,协商确定该部分资产置换价格为42172.0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壹佰柒拾贰万零陆佰元)。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8月31日。
    同时,双方协商同意,本次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差价部分为448.43万元(大写:肆佰肆拾捌万肆仟叁佰元),由物贸中心以现金补足,支付至百联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4、在该协议中,物贸中心和百联集团同时对差价款支付时间、资产转让的交割与税费承担、基准日后资产损益的承担、土地出让金、合同签约双方的声明、协议的终止、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做了严格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没有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亦没有任何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命令或任何各方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构成协议生效的障碍或使协议成为无效,上述协议均已经物贸中心四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百联集团一届十四次董事会的通过。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及批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如下授权及批准:
    1、2004年12月10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就物贸中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沪国资委产[2004]542号《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置换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原则同意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的资产重组方案;置换价格应由有证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有关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基准合理确定;在实施资产置换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
    2、物贸中心于2004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百联集团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物贸中心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置换是否有利于物贸中心和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及涉及到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物贸中心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程序。根据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但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物贸中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已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因此物贸中心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作出的决议有效。
    3、百联集团于2004年12月26日召开了董事会一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物贸中心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4、置出资产中由物贸中心持有股权的各公司的授权与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波隆国际”),应当由物贸中心和香港晓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但由于合营外方香港晓业贸易有限公司自始未出资,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仅为物贸中心实际投资到位的94.5万美元,并已连续三年未发生经营业务。波隆国际于2004年11月2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公司股东物贸中心将其持有的波隆国际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的决议;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五丰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五丰达”)于2004年11月29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股东物贸中心将其持有的75%公司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的决议;公司其他合营方香港和轮投资公司亦已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物贸中心将所持有的75%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浦藤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浦藤厢车”)于2004年11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公司股东物贸中心将其持有的21.25%公司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的决议,公司其他合营方藤野产业株式会社、上海轻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均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物贸中心将所持有的21.25%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4)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行(以下简称为“物贸保税行”)系由物贸中心作为主管单位,并持有100%股权的非公司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关于物贸中心将其所持有的100%公司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的相关议案已经由物贸中心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5)上海民办锦绣园中学(以下简称为“锦绣园中学”)于2004年11月
    2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依据《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章程》审议通过了同意物贸中心转让其持有的56.03%股权的决议。
    5、置入资产中由百联集团持有股权的各公司的授权与批准
    (1)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乾通金属”)其他股东黄燕、谈济钦、裘建强、何勇、吴松、俞亚非、孙瑞、吕祖芳、吕庚颐、唐学军、刘志光、盛年宝、沈惠文、黄轶琛、赵一民、张义伟、毛关良、袁生南、杜建平、肖红光、姚鸣敏、缪文勇、沈国玺均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90%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2)上海晶通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晶通化学”)其他股东上海申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90%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3)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森大木业”)其他股东香港万信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75%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4)上海百联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联汽车”)其他股东:上海新物业建设公司、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91.19%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5)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物进出口”)其他股东百联汽车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90%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6)上海金桥热力公司(以下简称为“金桥热力”)其他股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60%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7)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爱姆意机电”)其他股东上海机械工具量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韦奥通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国营乐山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上海爱姆意机电设备连锁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盛机床有限公司、云南机床厂、北京第一机床厂、上海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斯米克焊材有限公司、上海东屋电器有限公司均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股东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则已经通过传真形式出具同意函(正式文本正在递送途中),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38.58%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8)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二手车市场”)其他股东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上海永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均已经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百联集团将所持有的30%公司股权转让于非股东第三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6、其它授权和批准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沪国资评核[2004]47号《关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拟部分资产置换评估项目的核准通知》、沪国资评核[2004]48号《关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拟部分资产置换评估项目的核准通知》,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号和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各项授权与批准程序与内容合法有效。
    此外,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生效,还需取得下列批准:
    1、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
    2、物贸中心股东大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1、物贸中心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的上市条件
    (1)物贸中心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将改造成为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服务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及化学品贸易为核心的,以生产资料流通业务为主的上市公司。经审查,物贸中心在重大资产重组后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股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物贸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股票已于1993年10月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物贸中心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没有因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变化,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物贸中心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5)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2)第10681号《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10848号《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10708号《审计报告》,物贸中心2001年、2002年、2003年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未发现物贸中心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完成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后,物贸中心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
    2、物贸中心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的持续经营能力
    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物贸中心的主营业务将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服务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及化学品贸易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流通业务为主。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仍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1)根据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于2004年12月29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有关规定,物贸中心置出资产中包括:物贸中心所持有的波隆国际、五丰达、浦藤厢车、物贸保税行等公司的全部股权投资以及锦绣园中学的全部投资者权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并不影响上述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上述公司与其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该部分置出资产并不涉及债权债务与人员的安排。
    (2)根据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于2004年12月29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有关规定,在物贸中心置出资产中,包括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6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物贸中心下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根据该评估报告,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评估后资产总额为38315.70万元,负债总额为754.85万元,净资产为37560.85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26160.85万元,增值率为229.48%。
    根据该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审查,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物贸大厦酒店裙房1-4层、主楼20-30层作抵押,为物贸中心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自2003年2月26日至2006年2月26日提供最高额为14000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联集团已经分别向物贸中心、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在百联集团通过本次资产重组置换获得物贸大厦后,继续将物贸中心大厦酒店裙房1?4层、主楼20?30层抵押给交通银行,享受和承担上述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直至贷款到期且物贸中心已还清贷款为止。百联集团的上述承诺并已通知债权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
    根据物贸中心和百联集团2004年12月29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有关规定,百联集团承诺,对于置出资产中物贸大厦的房屋所有权,在物贸大厦所有权的交割过程中或交割完毕之后,如果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将全部由百联集团承担而与物贸中心无关。百联集团同时承诺,接受与合同相对方资产有关的(即物贸中心下属分支机构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在册员工的劳动关系及全部离退休职工、全部下岗职工涉及到的养老、医疗等所有关系。
    (3)根据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于2004年12月29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的有关规定,百联集团置入资产中包括:百联集团所持有的乾通金属、晶通化学、森大木业、百联汽车、上物进出口、金桥热力、爱姆意机电等公司的全部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的实施,并不影响上述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上述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该部分置入资产并不涉及债权债务与人员的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的上述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的处置合法有效,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产生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的情形,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4、经本所律师审查,截止至2004年12月28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入资产存在如下担保情况:
    (1)置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属于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百联汽车为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2004南字第11041108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5年12月7日;
    百联汽车为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2004南字第11041008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5年11月3日;
    乾通金属为上海金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51812730406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6月24日;
    乾通金属为上海永兴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的借款(ZBA120040021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6月17日;
    乾通金属为上海永兴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的借款(ZBA120040018B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6月1日。
    (2)置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属于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
    乾通金属为百联汽车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24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5月29日;
    乾通金属为百联汽车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23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5月18日;
    乾通金属为百联汽车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203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3月28日;
    乾通金属为百联汽车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25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6月13日;
    百联汽车为乾通金属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185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3月15日;
    百联汽车为乾通金属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13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6月29日;
    百联汽车为乾通金属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的借款(5041230200425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12月15日;
    百联汽车为乾通金属向上海银行延安支行的借款(164704014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5月23日;
    晶通化学根据与兴业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乾通金属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21632Q004027号《短期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79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10月14日;
    晶通化学根据与兴业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乾通金属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216329D04029号《短期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为81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到期日为2007年8月26日;
    (3)因为出票人与承兑银行签署相关《承兑协议》,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
担保人 被担保单位 承兑银行 担保金额 期限 (万元) 百联汽车 上海汽车工业沪东 深发展杨浦支行 500 04.12.28-05.6.28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百联汽车 上海汽车工业沪东 深发展杨浦支行 1000 04.11.16-05.5.16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百联汽车 上海汽车工业沪东 深发展杨浦支行 2500 04.11.20-05.5.20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浦江支行 1000 04.7.6-05.1.6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浦江支行 1000 04.7.7-05.1.7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209 04.11.1-05.5.1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063 04.11.1-05.5.1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600 04.11.3-05.2.3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500 04.11.9-05.2.9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600 04.11.19-05.5.19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500 04.12.1-05.3.1 百联汽车 乾通金属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54 04.12.10-05.2.28 晶通化学 乾通金属 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690 04.7.1-05.1.20 晶通化学 乾通金属 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310 04.7.22-05.1.21 晶通化学 乾通金属 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207 04.3.25-05.3.22 晶通化学 乾通金属 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748 04.10.21-05.4.21 晶通化学 乾通金属 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104 04.10.21-05.4.21 晶通化学 乾通金属 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335 04.10.25-05.4.25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000 04.11.18-05.5.18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000 04.12.29-05.6.29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200 04.11.26-05.5.26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200 04.12.15-05.6.15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1100 04.12.17-05.6.17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550 04.12.22-05.6.22 乾通金属 百联汽车 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450 04.11.29-05.5.29
    (4)物贸中心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置出的现有对外担保的情况:
担保人 被担保单位 贷款银行 上海燃料浦东有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 农业银行普陀支行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燃料浦东有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 农业银行普陀支行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燃料浦东有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 农业银行普陀支行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公司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物贸物资经营 福建兴业银行黄浦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燃料浦东有限 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心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利徳木业有限 中信实业银行虹桥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利徳木业有限 中信实业银行虹桥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利徳木业有限 中信实业银行虹桥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利徳木业有限 上海银行外滩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市物资外贸有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市物资外贸有 中信实业银行虹桥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市物资外贸有 广东发展银行浦东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市物资外贸有 交行浦东新区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市物资外贸有 深圳发展银行静安支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上海市木材总公司 中行市分行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徳木业有 上海青浦消防器材 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青浦分社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徳木业有 上海青浦消防器材 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青浦分社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担保金额 期限 (万元) 上海燃料浦东有 3,000.00 2005-3-5-2005-1-26 限责任公司 上海燃料浦东有 2,500.00 2004-4-9-2005-4-8 限责任公司 上海燃料浦东有 1,500.00 2004-11-15--2005-9-21 限责任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750.00 2004-7-26-2005-1-26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750.00 2004-7-26-2005-1-26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650.00 2004-8-17-2005-2-17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650.00 2004-8-17-2005-2-17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8-18-2005-2-18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8-18-2005-2-18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700.00 2004-8-18-2005-2-18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9-14-2005-3-14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9-14-2005-3-14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800.00 2004-9-14-2005-3-14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10-18--2005-4-18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10-18--2005-4-18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11-26--2005-5-26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0.00 2004-11-26--2005-5-26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5,000.00 2004-9-21-2005-3-20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3,000.00 2004-11-4—2005-4-30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3,000.00 2004-11-11--2005-5-10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2,000.00 2004-11-24--2005-5-24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3,000.00 2004-10-26--2005-4-26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3000.00 2004-12.13—2005.6-13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3000.00 2004.12.15-2005.6.15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2,000.00 2004-9-4—2005-9-4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400.00 2004-10-25--2005-4-25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100.00 2004-11-10--2005-5-10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400.00 2004-7-12—2005-4-12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1,500.00 2004-2-11—2005-2-10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500.00 2004-5-9—2005-5-9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905.04 2004-9-16—2005-2-7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407.89 2004-12-13—2005-2-21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488.22 2004-9-23—2005-1-4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中 3,257.20 逾期 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徳木业有 65.00 2004-12-12--2005-12-12 限公司 上海利徳木业有 300.00 2004-4-6—2005-4-6 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上述第(1)至(4)部分对外担保将违反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为有效保证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百联集团与物贸中心均已经作出承诺,拟积极妥善地对所有违规担保予以解决,并在本次物贸中心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提交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将上述属于违规担保的问题清理完毕并予以彻底解除。
    本所律师就此认为,在百联集团与物贸中心积极配合,严格履行所作承诺的前提条件下,置入资产所随附的担保已经在上述期限内得到解除,将不再违反证监发(2003)
    56 号文的有关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5、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就本次资产重组达成初步意见后,物贸中心已与百联集团签署了保密协议。物贸中心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程序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6、物贸中心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决议。物贸中心的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物贸中心和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及涉及到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物贸中心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程序。根据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但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物贸中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已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物贸中心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已发表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准则,符合法定程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关关联方股东亦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该程序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7、物贸中心于2004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了决议。就本次董事会会议情况,物贸中心将于会议结束后的二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境内《上海证券报》和境外《香港商报》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已按照或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符合《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已具备了实质条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仍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物贸中心依照《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物贸中心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物贸中心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审慎查验: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号《资产评估报告》,物贸中心将拥有乾通金属90%的股权、晶通化学90%的股权、森大木业75%的股权、百联汽车91.19%的股权、上物进出口90%的股权、金桥热力60%的股权、爱姆意机电38.58%的股权,具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和能力。物贸中心的主营业务将转变为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服务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及化学品贸易为核心,以生产资料流通业务为主,并独立于控股股东百联集团。
    2、根据物贸中心2004年度中期报告及物贸中心控股股东百联集团的承诺,物贸中心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百联集团占用的情形。
    3、物贸中心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只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并不存在在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况;物贸中心的控股股东百联集团向物贸中心推荐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并不存在干预物贸中心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之情形。
    4、物贸中心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百联集团的机构完全分开。
    5、物贸中心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物贸中心独立在银行开户,并不存在与控股股东百联集团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物贸中心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其资金使用的情况;物贸中心依法独立纳税,其税务登记证号为沪310044607261928号。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独立于其控股股东百联集团,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完成本次资产重组后物贸中心的业务
    1、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的经营范围将根据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修改。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本次资产重组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慎查验,物贸中心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3、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将变更为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服务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及化学品贸易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流通业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的主营业务突出。
    4、如前第四部分“本次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第2条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的关联交易为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进行资产置换所形成的交易,定价依据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号及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截至2004年8月31日的评估净值。物贸中心董事会已于2004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但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物贸中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已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物贸中心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已发表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准则,符合法定程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对于本次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但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物贸中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已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有关关联方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物贸中心现行章程的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保证关联交易公正、公允的决策程序。
    (3)物贸中心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董事会上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4)根据物贸中心和百联集团2004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书》,约定:双方签定本关联交易协议,对双方之间、双方各自与对方可以实际控制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以及双方可以实际控制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即包括产品销售上的和任何其他方面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双方在产品销售上存在关联交易,但该类交易是非固定的,将按双方单项签定的合同或订单进行。双方谨在此承诺,保证双方间的关联交易是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的,当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条件更优惠时,则可向第三方购买。对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如采购原材料和提供各种服务等,谨在此承诺,保证双方间的关联交易是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的,当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条件更优惠时,则可向第三方购买。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均作出承诺,如果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保证各方及附属企业严格遵守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物贸中心作为上市公司已经施行的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并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物贸中心和百联集团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将保证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2、同业竞争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的主营业务为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服务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及化学品贸易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流通业务。与其控股股东百联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相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集团与物贸中心不构成同业竞争。
    (2)根据百联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百联集团承诺:“本公司及其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和其它受其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与百联集团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百联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将有助于保护物贸中心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
    (一)物贸中心置出的资产
    1、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物贸中心拟置出资产与承担的负债进行评估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号《资产评估报告》,置出的资产范围为:
    (1)波隆国际100%的股权;
    (2)五丰达75%的股权;
    (3)浦藤厢车21.25%的股权;
    (4)物贸保税行100%的股权;
    (5)锦绣园中学56.30%的股权;
    (6)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
    上述资产总计41,723.63万元人民币。
    2、置出资产的情况:
    (1)波隆国际100%的股权
    波隆国际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04号(浦东),税务登记号为310115607242786,注册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杨高北路2005号新易楼328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平,注册资本为:132.3万美元,投资总额:132.3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区内贸易代理;区内仓储及商业性简单加工。由物贸中心和香港晓业贸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94.5万美元,外方香港晓业贸易公司的出资自始未到位,且该公司已连续三年未发生经营业务。为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保持物贸中心资产的优良性,百联集团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21947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波隆国际的总资产为415.33万元,净资产为260.79万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1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波隆国际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428.54万元,负债总额为158.06万元,净资产为270.48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9.69万元,增值率为3.72%。物贸中心持有的波隆国际100.00%的股权价值为270.48万元。
    (2)五丰达75%的股权
    五丰达成立于1995年6月19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沪总副字第020199号(长宁),注册地址:上海市愚园路1240号海信广场B座二层,法定代表人:董锡明,注册资本:美元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承接中高档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水、电、暖、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工程监理。系由物贸中心与香港和轮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物贸中心持有其75%的股份,香港和轮投资公司持有25%的股份。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21948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五丰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五丰达的总资产为649.49万元,净资产为597.89万元,物贸中心持有的75%权益资产价值为448.42万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2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五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上海五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566.61万元,负债总额为50.54万元,净资产为516.07万元,净资产评估减值81.83万元,减值率为13.69%。物贸中心持有的五丰达75%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87.05万元。
    (3)浦藤厢车21.25%的股权
    浦藤厢车成立于1994年4月25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副字第300885号,税务登记号为310115607277874,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张路1200号,法定代表人:俞学良,注册资本:美元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改装厢式货车、保温车、冷藏车,铝波纹板的生产、销售。系由物贸中心、藤野产业株式会社、上海轻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海铝材二厂三家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物贸中心持股比例为21.25%,藤野产业株式会社持股比例为43.75%,上海轻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海铝材二厂持股比例为35%。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21950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浦藤厢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浦藤厢车的总资产为606.60万元,净资产为561.10万元,物贸中心持有的21.25%权益资产价值为119.23万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3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浦藤厢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浦藤厢车经评估后资产总额为645.17万元,负债总额为45.50万元,净资产为599.67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38.57万元,增值率为6.87%。物贸中心持有的21.2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27.43万元。
    (4)物贸保税行100%的股权
    物贸保税行成立于1993年3月12日,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1900178,税务登记号为31011513221983X,注册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139号901室,法定代表人:孙应敏,注册资本:人民币1044万元,经营范围为:在保税区生产资料市场内从事保税生产资料的现货交易、现货合同转让、期货标准合约交易,国际贸易,保税区企业间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贸易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物贸中心持有其100%的股份。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21949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审计报告》,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物贸保税行的总资产为944.61万,净资产为545.70万元,物贸中心持有的100%权益资产价值为545.70万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4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物贸保税行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207.41万元,负债总额为314.64万元,净资产为892.77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347.07万元,增值率为63.60%。物贸中心持有的100%
    股权的评估价值为892.77万元。
    (5)锦绣园中学56.30%的股权
    锦绣园中学成立于1996年7月,住所地址:上海市人民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物贸中心的出资比例为56.30%,上海浦申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24%,上海锦绣园文化发展公司的出资比例为15.7%,上海协作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沪一中执字第622号]文的裁定,物贸中心被确定为锦绣园中学的出资人,2002年7月9日物贸中心收到成为出资人证明文件,并取得了教社证字沪黄基020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5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锦绣园中学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5363.37万元,负债总额为913.03万元,净资产为4450.34万元,净资产评估减值839.48万元,减值率为15.87%。物贸中心持有的56.3%出资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05.54万元。
    (6)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
    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9日,是物贸中心下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沪分字第F019033-2号(市局),税务登记号为310046X07228200,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法定代表人:沈大海,投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客房、办公用房、中西餐、附设商场(含烟酒、工艺品及书刊)、娱乐(保龄球)及服务(美容美发)设施(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22109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12,154.50万元,净资产为11,400.00万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0-6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评估后资产总额为38315.70万元,负债总额为754.85万元,净资产为37560.85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26160.85万元,增值率为229.48%。
    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坐落于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的物贸中心大厦,该房产领有沪房地市字(1998)第00333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物贸中心,土地面积6,434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有,房屋建筑面积49,654.00平方米。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物贸大厦酒店裙房1-4楼、主楼20-30楼,建筑面积为26,756.84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为物贸中心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自2003年2月26日至2006年2月26日提供最高额为14,000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
    百联集团已向物贸中心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作出承诺,同意继续将上述房屋继续为物贸中心的最高额为14,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百联集团的上述承诺已通知债权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
    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对其置出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置出资产中涉及股权的已取得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同意函,除尚需取得债权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的同意外,物贸中心对该等资产行使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法律障碍。物贸中心的债务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物贸中心置入的资产
    1、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物贸中心拟置出资产与承担的负债进行评估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号《资产评估报告》,置出的资产范围为:
    (1)乾通金属90%的股权;
    (2)晶通化学90%的股权;
    (3)森大木业75%的股权;
    (4)百联汽车91.19%的股权;
    (5)上物进出口90%的股权;
    (6)金桥热力60%的股权;
    (7)爱姆意机电38.58%的股权;
    (8)二手车市场30%的股权。
    上述资产总计42,172.06万元人民币。
    2、置入资产的情况:
    (1)乾通金属90%的股权
    乾通金属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1016393,注册地址:浦东东昌路东园一村139号,法定代表人:谈济钦,注册资本:7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及制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纺织原料(除棉花)、建材、五金交电、工具的销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按许可证经营)。其中百联集团持有其90%的股权,二十五名自然人持有10%的股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1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乾通金属经评估后资产总额为33,866.81万元,负债总额为25,341.99万元,净资产为8,524.82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75.74万元,增值率为0.90%。百联集团持有乾通金属9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672.34万元。
    (2)晶通化学90%的股权
    晶通化学成立于2002年10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1017761,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乳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杨石根,注册资本:6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橡胶塑料及制品、染料、颜料、涂料、胶粘剂、食品添加剂、金属材料、木材、建筑装潢材料、机电产品、包装材料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系由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和上海申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上海申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批复同意将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给百联集团,资产划转时点定为2002年12月31日。因此,原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对晶通化学90%的出资亦由百联集团持有。截止2004年8月31日,公司由原投资方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变更为百联集团的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5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晶通化学品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晶通化学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4,232.72万元,负债总额为7,621.21万元,净资产为6611.51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99.83万元,增值率为1.53%。百联集团持有晶通化学9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950.36万元。
    (3)森大木业75%的股权
    森大木业成立于1990年4月4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沪总副字第000600号,注册地址:上海市喜泰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华,注册资本:美元870万元,企业类型:合资(港澳台),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装饰胶合板、装饰人造板、胶合板、薄木单片、门、地板,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系由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上海燃料总公司、香港万信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其中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出资美元4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海市燃料总公司出资美元21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香港万信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美元21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批复同意将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给百联集团,资产划转时点定为2002年12月31日。因此,原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对森大木业50%的出资亦由百联集团持有。截止2004年8月31日,公司由原投资方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变更为百联集团的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2004年4月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沪外资委批字(2004)第652号《关于同意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中方上海市燃料总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上海市燃料总公司将其在森大木业2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8月,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权转让的决议,同意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森大木业25%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百联集团批复同意,并已取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协字(2004)第2268号文的批准,目前有关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3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森大木业经评估后资产总额为18042.57万元,负债总额为8268.33万元,净资产为9774.24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1239.30万元,增值率为14.52%。百联集团持有森大木业7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330.68万元。
    (4)百联汽车91.19%的股权
    百联汽车成立于2000年8月23日,原名为上海物资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7月30日名称变更为现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071019612,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907号,法定代表人:秦青林,注册资本:5695.9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含小轿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和零部件,轮胎,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吸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其中百联集团持股91.19%,上海新物业建设有限公司持股7.05%,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76%。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4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百联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百联汽车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31442.78万元,负债总额为20,391.00万元,净资产为11,051.77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2675.10万元,增值率为31.94%。百联集团持有百联汽车91.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078.11万元。
    (5)上物进出口90%的股权
    上物进出口成立于1999年8月30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1016754,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兰村路60弄18号506室,法定代表人:李厚圭,注册资本:1,1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本系统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橡胶、废塑料、燃料油等进口业务),接受本系统单位的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本系统的技术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及转口贸易业务,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及其咨询服务,汽车(含小轿车)、燃料油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现股东为: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持有50%的出资,上海市燃料总公司持有50%的出资。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批复同意将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给百联集团,资产划转时点定为2002年12月31日;因此,原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对上物进出口50%的出资亦由百联集团持有。2004年8月,经百联集团沪百联集团(2004)346号文件批准,上物进出口股东会通过了股权转让的决议,同意上海市燃料总公司持有的上物进出口40%股转让给百联集团,另10%的股权转让给百联汽车,股权变更后百联集团将持有上物进出口90%的股权,百联汽车持有10%的股权。2004年12月15日取得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第0006387号《产权转让交割单》,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2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物进出口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9,980.06万元,负债总额为8,537.96万元,净资产为1,442.10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214.24万元,增值率为17.45%。百联集团持有上物进出口9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297.89万元。
    (6)金桥热力60%的股权
    金桥热力成立于1992年11月25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0001001381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强,注册资本:400万元,企业性质:国有联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蒸汽、热(冷)水的生产、输配、销售。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热工试验及节能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热工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安装检修;销售燃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上海市燃料总公司出资240万元,出资比例占60%,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60万元,出资比例占40%。2004年8月,经百联集团沪百联集团(2004)375号文件批准,并经金桥热力股东会通过了股权转让的决议同意,将上海市燃料总公司持有的金桥热力60%股转让给百联集团。股权变更后百联集团持有金桥热力60%的股权,2004年12月14日,取得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第0006371号《产权转让交割单》,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211-6号《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上海金桥热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金桥热力经评估后的产总额为6,300.20万元,负债总额为29.59万元,净资产为6,270.60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1.29万元,增值率为0.02%。百联集团持有金桥热力6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762.36万元。
    (7)爱姆意机电38.58%的股权
    爱姆意机电成立于1998年10月6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011021515,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40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戴佩华,注册资本:42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经销机电设备及配件(除专营,含出租)、金属材料(除专营)、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建材、机动车配件、计算机(含修理)、汽车(不含小轿车);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出资1620万元人民币,持有38.58%的股权。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批复同意将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给百联集团,资产划转时点定为2002年12月31日。因此,原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对爱姆意机电38.58%的出资亦由百联集团持有。截止2004年8月31日,公司由原投资方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变更为百联集团的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8)二手车市场30%的股权
    二手车市场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8月26日正式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41014151,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曹抗美,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汽车配件的批售,车辆整修、装潢,旧机动车交易咨询、管理、服务、委托寄售;商房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的股东有: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50万元,占注册资本35%;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上海永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15%;上海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2003〕300号批复同意将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划转给百联集团,资产划转时点定为2002年12月31日。因此,原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对二手车市场30%的出资亦由百联集团持有。截止2004年8月31日,公司由原投资方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变更为百联集团的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百联集团对其出售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该等资产上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部分股权股东的变更手续正在进行中,变更完成不存在法律障碍,百联集团对该等资产行使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重大债权债务
    1、上海物贸大厦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物贸大厦酒店裙房1-4楼、主楼20-30楼,建筑面积为26,756.84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为物贸中心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自2003年2月26日至2006年2月26日提供最高额为14,000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
    百联集团已向物贸中心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作出承诺,同意继续将上述房屋继续为物贸中心的最高额为14,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百联集团的上述承诺已通知债权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
    本所律师认为,百联集团和物贸中心对前述贷款和抵押担保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物贸中心及债权人的利益。
    2、根据物贸中心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慎查验,物贸中心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经本所律师的审慎查验,物贸中心因本次资产置换而存在的担保的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本次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第4条。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上述第(1)至(4)部分对外担保将违反证监发(2003) 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为有效保证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百联集团与物贸中心均已经作出承诺,拟积极妥善地对所有违规担保予以解决,并在本次物贸中心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提交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将上述属于违规担保的问题清理完毕并予以彻底解除。
    本所律师就此认为,在百联集团与物贸中心积极配合,严格履行所作承诺的前提条件下,若置入资产所随附的担保已经在上述期限内得到解除,将不再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的有关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十、物贸中心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物贸中心最近12个月内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情况如下:
    1、经2004年5月28日召开的物贸中心临时董事会会议审批批准,物贸中心分别出资人民币178万元、290万元和200万元受让了北京远通物资公司、自然人隋玉堂先生和上海物资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利德木业有限公司7.39%、11.1%和7.46%的股权。
    2、经2004年5月28日召开的物贸中心临时董事会会议审批批准,物贸中心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浦东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转让了其所持有的上海中油青物加油站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上海中油青华加油站有限公司65%的股权和上海长阳加油站有限公司42%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资产出售、收购情况外,物贸中心在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十一、公司章程
    1、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物贸中心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资产重组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2、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百联集团及置入、置出股权公司的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资产重组的限制性条款。
    十二、 物贸中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物贸中心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有3名独立董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董事会秘书1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物贸中心已制订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经其董事会三届三次会议、监事会三届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物贸中心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 税务
    根据物贸中心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物贸中心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物贸中心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四、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据物贸中心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物贸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物贸中心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根据物贸中心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物贸中心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物贸中心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十五、业务发展目标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物贸中心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规划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为以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木制品经营、燃料油贸易、汽车服务贸易和化学品贸易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流通业务。公司实施本次资产重组的核心目的就是将自身建设成为以资本市场为纽带、专业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业务的蓝筹企业。整合完成后,公司将形成有色及黑色金属贸易、汽车贸易服务、化学品贸易、燃料油经营、木制品经营及进出口贸易等六大块业务。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并经物贸中心书面确认,物贸中心目前存在下列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情况:
    (1)物贸中心全资子公司物贸保税行诉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欠款纠纷案,上海物资贸易中心保税贸易行于2002年1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一中执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A.L.D国际贸易集团公司在上海寰球纸制品有限公司中投资的35%权益抵偿给公司,截至2004年8月31日止,此项股权转让手续尚未执行完毕。
    (2)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归还借款490万美元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物贸中心、木材总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经过反复商议于2003年6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上海市木材总公司自2003年起每年分2次还贷,每次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至2007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借款本息。物贸中心对上海市木材总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木材总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已以相应的财产就此事项提供了担保。截至2004年8月31日止,上海市木材总公司已累计还款美元4,965,717.16元。
    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并经物贸中心书面确认,除上述两项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外,物贸中心不存在其他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并经百联集团书面确认,持有物贸中心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百联集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并经物贸中心现任董事长陈伟宝、总经理黄静哲书面确认,物贸中心现任董事长陈伟宝、总经理黄静哲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物贸中心本次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资产重组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 琳
    钱大治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