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于2000年11月23日向天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受理此 案并送达开庭通知书。
    2000年3月9日本公司与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第二被告)签定加工 定做影碟机的协议,并依约给付被告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335.61万元,被告 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贴现后未依约生产本公司定做产品,而是将此 款项列入了本案另三被告:天津市华洋电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秀云) (本案第三被告);赏广鸣(本案第四被告);蒋秀云(本案第五被告);账户下 各10万元,余款被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本案第一被告)强行扣下,并 起诉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上述余款偿还该支行的借款本息。本公司 认为第一、二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权益,同时由于五被告的共同过错,导 致本公司经济损失,因此成讼。本公司请求:1、 依法判令上述五被告返还本公司 人民币335.61万元;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一切诉 讼费用由第二被告承担。
    经审理,本公司于2002年6月26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 日下达的(2001)一中经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货款人民币335.61万元,并给付2000年7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 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天津市华洋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赏广鸣、 蒋秀云在各自占有原告天津 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如能顺利执行,本公司335.61万元欠款就有望追回,公司利润才不会受 到影响。
    本公司未有本次公告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未有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与天津恒业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协议书;
    2、上述案件起诉状;
    3、上述案件开庭传票;
    4、上述案件判决书。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