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 5日签定协议书一份,公司依约买断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 2122Q 彩电 49058台,支付货款61138965元。根据协议,公司买断的彩电, 天津通广三星电子 有限公司应负责分销其中的75%,并保证回款及时到位。在合同履行期限, 天津通 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未交付彩电数量为5189台,未能依约履行分销协议及分销回款 义务,致使本公司损失货款4097571元。为此,双方成讼, 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后双方又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2001)高经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如下:①撤消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 ②驳回上诉人天津劝业 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702元、 财产保 全费26520元、证据保全费20000元以及鉴定费10000元,共计97222元,由上诉人天 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194793元。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