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津劝业
    股票代码:6008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518
    通讯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518
    联系电话:022-27820080
    股份变动性质:国家股股权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06年4月17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天津市国资委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另外持有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天津市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作如下释义:
    津劝业或公司: 指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劝华集团或转让方: 指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中商联公司: 指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 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持有的津劝业43,878,144股国家股的行为(占津劝业总股本的15%)。
    国资监管部门: 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监管部门: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名称: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天津市
    3、 注册资本:17080.36万元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1001664
    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 单位性质:国有独资
    7、 经营范围: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
    9、通讯方式: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
    二、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单位任职情况 兼职情况 韩文彬 中国 天津 否 董事长 无 刘伟平 中国 天津 否 党委书记、总经理 无 唐吉霞 中国 天津 否 党委副书记 无 刘树明 中国 天津 否 副总经理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川 中国 天津 否 副总经理 天津中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津劝业股份情况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津劝业97023592股国家股,占津劝业总股本的33.17%。
    二、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所转让股权的范围为劝华集团所持有的津劝业43878144股国家股股权。
    本次转让前,劝华集团直接持有津劝业97023592股国家股,占津劝业总股本的33.17%,受让人中商联公司不持有和控制津劝业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劝华集团将持有津劝业53145448股国家股,占津劝业总股本的18.17%,仍为津劝业的第一大股东;受让人中商联公司将持有津劝业43878144股法人股股权,占津劝业总股本的15%,成为津劝业的第二大股东。
    2、本次持股变动性质:减少
    3、本次持股变动股份数量:43878144股
    4、本次持股变动比例:15%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一)《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劝华集团与中商联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条款,在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应股权过户手续。
    (二)《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以审计基准日津劝业经审计公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目标股权的每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4元。
    本次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国家股股权总数为43878144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3899228.16元。
    双方同意,受让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转让方支付5,000,000元定金;在转让方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复3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即18,779,845.63元;在协议项下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15日内支付其余转让价款即70,119,382.53元。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1、双方签署(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协议及相关附件;
    2、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
    (四)《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其他事项
    1、 受让方承诺在受让协议项下目标股权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参加津劝业股权分置改革;
    2、 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提出津劝业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并对此动议完全同意;
    3、 受让方保证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
    4、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获得国资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后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津劝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劝华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津劝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署日期:
    第五节 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免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晓燕 续宏帆
    签署日期: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劝华集团与中商联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3、 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