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借款15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作为担保方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2002年3月23日临2002-002号公告、2002年8月29日临2002-018号公告)。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56元由上诉人本公司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为国嘉实业共提供担保100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均一审败诉,其中3500万元终审败诉已执行,其余均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均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