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7、138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关于上述诉讼判决结果事宜的公告〈临2002-021号〉刊登于2002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2500、10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作为担保方败诉。现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根据判决书,本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承担国嘉实业借款本金的还款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款项。其中,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本金利息等合计26672619.25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本金利息等合计10490678.12元。
    现本公司已履行连带责任,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即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为国嘉实业提供担保共100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余额8965万元)均一审败诉,上述3500万元为终审败诉执行,其余均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均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