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未能按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因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需负连带责任。日前本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宜的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现公告如下:
    2000年9月28日,原告与国嘉实业签订贷款合同,向国嘉实业发放贷款2000万元,后于2001年9月26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将系争到期借款展期到2002年8月26日。同时,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承诺对国嘉实业的前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国嘉实业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借款期内利息829448.99元,及2002年8月27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
    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本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任。现本公司不服判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提醒广大股东和投资者注意。就此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本公司为国嘉实业提供担保共100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余额8965万元)均一审败诉,其中3500万元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败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均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