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近日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7、13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2500、10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本公司2002年7月23日和2002年7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临2002-014、015号公告)。上海高院于2002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2年10月14日、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和60,573元由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即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