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未能按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因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需负连带责任。日前本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宜的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现公告如下:
    2000年6月27日,原告与国嘉实业签订贷款合同,向国嘉实业发放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自贷款发放日2000年6月30日起最长不超过360天。后于2001年6月4日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将应于2001年6月2日到期的系争借款延期到2002年3月4日。同时,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承诺对国嘉实业的前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国嘉实业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8月12日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3月18日的欠息246618.54元,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件受理费86856元,由国嘉实业负担。
    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本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任。现本公司不服判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提醒广大股东和投资者注意。就此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本公司为国嘉实业提供担保共100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余额8965万元)其中涉诉6965万元,涉诉中的5000万元由中级法院审理判决国嘉实业和本公司败诉,本公司正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另2000万元已逾期但未涉诉。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