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向中国银行上海宝山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未能按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因为“国嘉实业”借款提供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需负连带责任。2002年7月19日本公司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宜的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2号),现公告如下:
    2001年11月20日,原告与“国嘉实业”签订贷款合同,向“国嘉实业”发放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本公司承诺对“国嘉实业”的前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国嘉实业”未按约在2002年3月2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原告于2002年4月1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18日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国嘉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利息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本案件受理费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531元,由“国嘉实业”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如“国嘉实业”未能执行判决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本公司将履行相关连带责任。现本公司不服判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提醒广大股东和投资者注意。就此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