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日前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4号应诉通知书,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到2002年4月25日利息112678.12元,包括2002年4月26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日的逾期滞纳金,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如果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