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日前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2 )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148号应诉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其归还2002年4月5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共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 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人民币1988.30357万元, 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日前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3 号 应诉通知书,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未按期 支付贷款利息,起诉要求其归还原2002年10月25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人民币 25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02187.50元,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如果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 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 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事情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 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