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前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 民三(商)初字第113号应诉通知书,上海银行淮海支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要求其归还2002年3月4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 罚息 246618.54元,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如果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 时公告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