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大道728号海神诺富特大酒店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3人,所持及代理股份298,427,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4843%,其中流通股东12人,所持及代理股份2,24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79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陈彬先生主持,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98,427,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数为2,244,200股, 同意2,2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数为296,183,459股,同意296,183,45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作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