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上海市政府对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意见,今年7月1日发生的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工程责任事故。
    事故的原因主要是:施工单位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在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停工、险情征兆出现之后,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直接责任单位。总包单位我公司现场管理失控,是事故连带责任单位。监理单位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失职,是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根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我公司受到给予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特级降为一级的处罚,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目前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正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有效″的总体要求紧张进行,如对我公司有经济影响,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