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20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作为担保方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2002年9月6日临2002-020号、2002年12月14日临2002-026号公告)。现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裁定如下:
    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78.60元由本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仍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公司为国嘉实业共提供担保10000万元均终审败诉或裁决。本公司已在2001、2002年度全额计提了或有负债。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均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