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经核查,在摘要正文第一部分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中,“(截至2005年11月17日换手率为100%时间区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下降到3.9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为14.70”部分有误,应修正为“(截至2005年11月17日换手率为100%时间区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下降到3.2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为12.42”。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