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了" 关于一九九四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公司1994年实现税后利润253246537.24元,补缴上年度所 得税42778.94元,按当年税后利润总额提取法定公积金10%,法定公益金5%,任意公积 金15%,三项合计为75973961.17元,加上1993年10至12月未分配利润30403878. 60 元,合计可分配利润为207633675.73元。现将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3元(含税),计206700000元, B 股现金红利按 1995年5 月 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现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换算为每股派发0 .0630美元。
    二、结余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33675.73元列转下年度分配。
    三、分红实施办法:
    1、A股股权登记日为5月9日,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享 有现金红利分配权,除息交易日为5月10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5月9日,除息交易日为5月1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5月12日,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享有现金红利分配权。
    3、A股社会公众股和B股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 体日期另行公告。
    4、发起人股、法人股现金红利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