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红派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含税)。B股红利按股东大会后第一个工作日 2003年6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1:8.2772折算。B股红利为每股派发0.024163美元(含税)。
    *A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29日
    除息交易日:2003年7月30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5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03年7月29日
    除息交易日:2003年7月30日
    股权登记日:2003年8月1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8日
    本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现对分红派息的实施公告如下:
    一、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110,512,406.64元,在提取了10%的法定公积金11,051,240.66元和5%的法定公益金5,525,620.33元后,按2002年年末总股本487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97,500,000元,剩余87,314,000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B股红利按2003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1?8.2772折算,以美元派发。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1、A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29日
    除息交易日:2003年7月30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5日
    2、B股最后交易日:2003年7月29日
    除息交易日:2003年7月30日
    股权登记日:2003年8月1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A股,2003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B股,2003年8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03年7月29日)。
    四、分红派息领取办法:
    1、A股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将按规定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60元。持A股流通股的机构股东、非流通法人股股东的红利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B股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4163美元。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股的现金红利,按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收,并按期缴付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余非流通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济阳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126
    咨询电话:021-58839305
    传真:021-58801554
    六、备查文件: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