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2日在公司总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数为336733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07%,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股份数为92533362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朱伯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1)董事苏昭佩女士的辞职申请:
    赞成336707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2507059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26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B股为26303股。
    (2)董事候选人张定金先生的增补:
    赞成336704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2507059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29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B股为26303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336704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2507059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29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B股为26303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孙志祥、纪超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