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转让情况介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东方资产")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下称:"中行上海市分行")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东方资产"以每股3.667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中行上海市分行持有的"耀皮玻璃"3000万股,占"耀皮玻璃"总股本的6.15%,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1001万元。此次转让完成后,"东方资产"为"耀皮玻璃"第五大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本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聘请中天宏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说明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耀皮B股
    股票代码:600819、900918
    三、财政部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
    2002年10月10日收到财政部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号为:(财企〖2002〗401号)《财政部关于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本公司简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9年10月15日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公司住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士珍;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主营业务: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人民币及外汇不良资产,人民币及外汇债务追偿,对所收购的人民币及外汇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人民币及外汇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1948900.37万元,净资产-16769685.64万元,负债总额28718586.0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59893.41万元,净利润-682887.23万元。
    五、本公司受让股权的目的
    本股权转让系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划转注册资本为目的。
    六、本公司本次受让股份的方式
    本股权转让将按照作价价格作为转让方总行(即中国银行总行)划转给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记入本公司的账面。本公司无需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七、本公司从主营业务范围和市场等方面与耀皮玻璃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查,本次转让协议签署前六个月内,本公司高管人员均无买卖"耀皮玻璃"流通股股票的情况。
    九、本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法律意见书;
    3、财政部批文;
    4、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出具的证明;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的文件。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002年10月12日